9.09
過去的版本: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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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行人的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尋求上巿的證券(《上巿規則》 第7.11條所容許的情況除外):
尋求上巿證券的發行人的董事,一旦發現或懷疑有人進行該等買賣,應盡速通知本交易所。如本交易所發現發行人的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進行該等買賣,則可能拒絕受理有關的上巿申請。
(a) |
(如屬上市發行人的上市申請)由提交正式上巿申請表格起到獲批准上巿期間;及 |
(b) | (如屬新申請人)預期聆訊審批日期足4個營業日之前直至獲批准上市為止。 |
尋求上巿證券的發行人的董事,一旦發現或懷疑有人進行該等買賣,應盡速通知本交易所。如本交易所發現發行人的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進行該等買賣,則可能拒絕受理有關的上巿申請。